浚政办〔2024〕10号《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浚政办〔2022〕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范围和审批程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参照国家和我县相关文件,并联系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政策,对文件进行了充实完善,形成该文件。
三、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六)《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八)《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浚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浚政办〔2022〕6号)
四、重点内容
一是配套费减免范围: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类项目及附属设施;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免征的项目。
二是配套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凡符合第一条配套费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审批,直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减免优惠的建筑工程项目,只减免政府统筹城市建设部分。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1.符合直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及设施,若所有权人改变原规划审批使用性质,应按相应标准补缴配套费。2.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监督检查。对在征收过程中,随意减免或扩大减免范围、弄虚作假的,除责令追回其减收或免收的配套费外,还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解读机关:浚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392—552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