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11410621596265893F/2024-9426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字号: 浚政办[2024]10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发文机关: 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浚政办〔2024〕10号 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09:13来源: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减免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现就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减免范围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类项目及附属设施;

(二)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三)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五)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免征的项目。

二、配套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根据《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浚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浚政办〔2022〕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凡符合第一条配套费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审批,直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减免优惠的建筑工程项目,只减免政府统筹城市建设部分。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符合直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及设施,若所有权人改变原规划审批使用性质,应按相应标准补缴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建设重要资金来源,属地方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标准征收,严禁随意减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监督检查。对在征收过程中,随意减免或扩大减免范围、弄虚作假的,除责令追回其减收或免收的配套费外,还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24年7月23日      


链接:浚政办〔2024〕10号《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