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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字号: 浚政办[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发文机关: 浚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浚政办〔2025〕5号 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浚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6日16:46来源: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浚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浚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全面提升全县消防救援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25〕8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鹤政办〔2019〕15号)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科学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待遇保障等,优化城市消防保护圈,消除乡镇消防力量空白区,逐步织密农村防控网,因地制宜建设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志愿消防队,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强化落实人员装备力量保障,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按照《浚县消防专项规划》(2015—2030年)要求,根据我县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持续推进浚州大道消防站、长丰大道消防站、华山路消防站、纬六路消防站、黄河路消防站、纬七路消防站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

二、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保障政策,合力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聘、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工作,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将专职消防队需求、选址等结合实际同步纳入规划;县发改委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教体局负责落实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县公安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等;县财政局按照建设经费、车辆装备经费、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县人社局、市社保中心浚县社保分中心和县税务局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县住建局依法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安排保障性住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市社保中心浚县社保分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现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于2025年年底达到省建设标准并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如未通过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镇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已经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

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五、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

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统一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县消防救援大队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健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按规定接转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党、团组织关系,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

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本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招录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对一些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招录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各镇)

八、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岗位等级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在岗期间应考取相应岗位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具体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职务任免和晋级晋升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措施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等级套改。(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

九、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入职培训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时间不低于6个月,分为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两阶段,每阶段3个月,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定期开展考核和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将考核结果和职业资格作为岗位定级、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任职、劳动合同续订和解除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管理单位按权限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教体局)

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建立与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联动的接处警系统,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由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调度指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建立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坚持“防消联勤、一队多能”职能定位,积极组织参与综合应急救援、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便民利民服务等活动。(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一、消防救援部门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分类分岗开展业务训练,统筹安排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实现“共训、共练、共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要支持消防救援部门有计划组织开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高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人员共育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负责管理,县财政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要将其纳入县消防救援大队预算予以保障,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县消防救援大队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三、地方政府专职队管理单位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保障水平,参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含可按规定发放的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消防员高危工作补助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到1.5倍。交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市社保中心浚县社保分中心、县医保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四、将工作满3年退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优先推荐就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县政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县政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学历提升和职业技能认定,增强再就业能力。乡镇政府事业编制专职消防队员按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各镇)

十五、在户籍政策允许范围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用人单位要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优待政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待标准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标准执行。在我县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子女的入学、入托,按照鹤政办〔2019〕1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按照规定适时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给予经济补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六、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购置税的设有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七、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为入职满8年、16年、30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申领、颁发铜质、银质、金质职业纪念章。为烈士、因公牺牲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或在我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户籍地为我县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悬挂“消防员之家”荣誉门牌,具体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制定。(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链接:《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浚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张图读懂,浚县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若干措施